檢驗檢疫證書 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應當承諾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第三方檢驗機構對被檢貨物出具的檢驗證明或檢測報告原件;
第三方檢驗機構首次出具進口食品檢驗證書或者檢測報告的,還應當向分支機構提交該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備案。
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應承諾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該批進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及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檢驗檢疫證書,對聲明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并承擔因進口產品質量安全造成的銷毀、退貨或召回的責任。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進行審核:
(一)確認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符合要求;
(二)確認檢驗證明或檢驗報告上注明的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原產國家或地區、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等信息與提交的進口食品一致檢查;
(三)確認檢測證書或檢測報告上的檢測項目涵蓋進口食品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安全衛生項目。
第十一條 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進口食品,分支機構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實施直接放行或檢驗放行的快速通關措施。
第十二條 對于不符合第十條(三))要求的第三方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允許進口商申請補充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補充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可以由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不同。
第三方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不符合第十條(一)(二))或進口商無法提供補充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的,檢驗前監管方式不得用于合格評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分局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監督抽檢方案或者有關規定,對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經核查,發現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數據超出合理誤差的,分支機構應當對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檢測報告連續三批進行核查。第三方檢驗機構。第三方機構在核查期內檢驗的相關進口食品不適用檢驗前監管辦法。
發現并確認第三方檢驗機構備案信息不實、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或者經核實代理機構不充分的,應當向珠海局報告。列入不合格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名單檢驗檢疫證書,停止接受其出具的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涂改、偽造第三方檢驗證明、檢測報告騙取檢驗檢疫證明,或者使用虛假、變造、偽造的第三方檢驗證明或者檢驗報告騙取檢驗檢疫的證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第十八條 進口化妝品檢驗前監管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范由珠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